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367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珊,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2021年4月7日,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已经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未危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