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初231号 原告:桂东县红泰兴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桂东县工业集中区大塘项目区3-4栋。
法定代表人:黄自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宗新,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江南,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智勇,福建高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桂东县红泰兴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江南侵害发明专利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桂东县红泰兴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东县红泰兴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桂东县红泰兴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 人民陪审员 朱晓鑫 人民陪审员 梁季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颜佳艺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