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817号原告:东莞市思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布心工业区精博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P。
法定代表人:高景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敏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浩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梅龙大道**卫东龙商务大厦**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A。
法定代表人:欧树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八十八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村社区红荔路**群星广场C2006社会信用代码:×××1XQ。
法定代表人:孙明节。
原告东莞市思腾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浩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八十八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名称:移动电源,专利号:ZL20173000××××.0)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思腾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思腾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思腾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东莞市思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