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981、985号原告:东莞市云仕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横坑三星工业区横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
法定代表人:陈忠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三元,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腾嘉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龙胜手机配件市场**3D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Y。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志鹏,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云仕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腾嘉业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11××××.3、ZL20153026××××.3)纠纷两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云仕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云仕电子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云仕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两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东莞市云仕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74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7350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