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90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目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正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头社区沙头工业区民福路****法定代表人:李克,该公司经理。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科泰集采电子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57××××.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祝 建 军审 判 员 杨 馥 维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侯嘉敏(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