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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召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01民初4037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召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召慧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1民初4037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召慧,男(现系新郑市龙湖镇锦怡然窗帘店的经营者)。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张召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被告张召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13994050号“OPPEIN”注册商标权(即立即停止销售标有“欧派”、“oppein欧派”、“有情有爱有欧派”字样晾衣架);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整;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创立于1994年,是整体橱柜行业的领先品牌,产品涵盖了整体衣柜、厨房电器、整体卫浴、商用厨具等领域。

原告拥有的“欧派”、“OPPEIN”等系列商标,经过数十年的精心打造和巨额的广告宣传投入,成为家喻户晓的卫浴品牌,该产品先后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称誉。

原告发现被告大量销售标有“欧派”、“oppein欧派”、“有情有爱有欧派”字样的晾衣架,其突出标有“OPPEIN欧派”,“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地,地址与原告的地址也近似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具有主观恶意。

原告委托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另外,原告在进行证据取证期间被告还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后于2017年11月8日向工商局办理了“新郑市龙湖镇锦怡然窗帘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被告张召慧答辩称,其没有经营过欧派晾衣架,不存在侵权行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28日,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3994050号“OPPEIN”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笼屉;

厨房用切菜板;

家用篮;

家用或厨房用容器;

餐具;

日用玻璃器皿;

洗衣用晾衣架;

牙刷;

化妆用具等”。

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4月28日至2025年4月27日止。

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128213号“欧派”注册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

餐具柜;

金属家具;

碗碟柜;

餐具架;

储存架;

食品输送车(家具);

柜台等”。

注册有效期自1997年11月21日至2007年11月20日止。

该注册商标变更商标注册人为原告,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0日。

2015年3月24日,原告对“欧派”作品申请作品登记,证书中记载该作品首次出版日期为1996年8月10日。

广东省版权局出具了登记号粤作登字-2015-F-00001907登记证书予以证明。

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经审查研究,认定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OPPEIN、欧派”注册商标被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

同时,原告被评为“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证书”、“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最具价值十强品牌”等相关荣誉称号。

2017年8月27日,原告委托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王守贞来到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2017年9月5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徐某监督下,王守贞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来到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4B-3-267号的“艾幕布艺”店铺,王守贞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标有“OPPEIN欧派”字样的晾衣架一套。

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号码为2033531的《收据》一张及印有“李沛”字样的名片一张。

王守贞对该店铺外景拍摄照片一张。

上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员和某人员监督下,拍照后封存。

以上有(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466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经当庭查看被控侵权产品封存完整后拆封可以看到,公证处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为“升降晾衣架”,外包装盒正面标有“OPPEIN欧派”标识,在箱子的中下部标有“有情有爱有欧派”的宣传语,箱子的下部标有“行业十大品牌之一中国畅销品牌消费者信得过产品”等字样。

箱子的侧面同样标注有“OPPEIN欧派”标识,下部写有“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字样。

2017年11月10日,新郑市龙湖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所出具新工质【2017】22-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11月3日,该所对当事人张召慧涉嫌无照经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其于2017年9月中旬张召慧个人投资1万元在租赁的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4B-3-267号开办“艾幕布艺”,主要从事窗帘加工销售活动。

从开业至2017年11月3日,当事人从事窗帘加工销售活动没有盈利,但其从事销售并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该所认为其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开业窗帘加工销售活动,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其立即停止经营业务,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理决定。

另查明:1、被告向新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性质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为新郑市龙湖镇锦怡然窗帘店,经营场所为新郑市华南城****,经营范围为销售:窗帘、晾衣架,成立时间为2017年11月8日;

2、被告提供了一份2017年9月10日的门面转让协议,转让方同意将华南城4B-3-267转让给被告。

该协议上标注租赁期为2016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29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书、国家工商局认定的驰名商标批复、相关公证书、相关的荣誉证书、被控侵权公证书、被控侵权产品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13994050号“OPPEIN”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其在核定的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为晾衣架,与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OPPEIN”被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

原告的“欧派”注册商标被评为驰名商标,在市场上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

将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盒上使用的“OPPEIN”标识与涉案商标“OPPEIN”字母相比,读音及字母拼写相同,容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辩称其未销售过被控侵权产品。

被告虽提供的有门面转让协议,但该协议系被告与第三方签订,即使该协议是真实的,其仅对协议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且该协议上注明的租赁时间从2016年11月30日起。

因此,被告辩称不是其销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以下的赔偿。

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经营规模、经营时间长短、涉案产品的价格等相关因素,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为12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召慧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3994050号“OPPEI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张召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00元;

三、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张召慧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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