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4005号 原告:浙江荣军动漫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南城路**。
法定代表人:夏孟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尊敬。
山东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张记年画经营者,经,经营地址:临沂/div> 本院在审理浙江荣军动漫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受理。
原告浙江荣军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荣军动漫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荣军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3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荣军动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