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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海强与广州展仕星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深圳展仕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911号
案件名称贺海强与广州展仕星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深圳展仕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贺海强;广州展仕星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深圳展仕星科技有限公司;吴坤炳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911号原告:贺海强,男,汉族,1975年8月22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静,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慧,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展仕星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西路****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W。

法定代表人:TARIGANFERDYPINARDY,男,国籍:印度尼西亚,被告:深圳展仕星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村第三工业区新宝益工贸大厦****D2一社会信用代码:×××58J。

法定代表人:吴坤炳。

被告:吴坤炳,男,汉族,1984年11月20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海丰县,原告贺海强诉被告广州展仕星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深圳展仕星科技有限公司、吴坤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名称:鼠标,专利号:ZL20163019××××.7)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贺海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贺海强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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