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2民初503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爽,黑龙江铃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昌邑区馨香干果店,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中兴街40-9号附近。
登记经营者:李军,男,195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新兴街23-3-28号。
实际经营者:王凤英,女,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烟筒山镇。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吉林市昌邑区馨香干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