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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吕康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3民初900号
案件名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吕康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吕康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900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康健,男,1982年1月6日出生,住永康市。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吕康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负担。

审 判 长  魏立宇人民陪审员  刘海军人民陪审员  杨昌新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郭兴娟代理书记员  谢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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