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浙0411刑初294号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攀龙,男,199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剑阁县。
因本案于2019年3月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公诉刑诉〔2019〕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攀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攀龙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郑攀龙在未取得“美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购买无品牌暖风机、凉霸、换气扇等产品后找人标注上述标识,在嘉兴市秀洲区自己家中,通过淘宝号“媛媛9271533”及名称“d[sl06504704]”的淘宝网店予以销售,至案发销售金额累计208467.70元,非法获利50000余元。
在审理阶段,被告人郑攀龙退出违法所得5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攀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未授权声明、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马某、宋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清单、截图照片,支付宝交易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攀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208000余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郑攀龙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攀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九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