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2知民终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天元区天坪路旺达超市商店,住所地天元区天坪路**。
经营者:周浩容,女,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容,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岳口镇徐越村****,系上诉人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div>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株洲市天元区天坪路旺达超市商店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8)湘0211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株洲市天元区天坪路旺达超市商店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株洲市天元区天坪路旺达超市商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洲市天元区天坪路旺达超市商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株洲市天元区天坪路旺达超市商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