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4097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迪,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辉,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昌唐,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iv>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昌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