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1民初186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酿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徐淮路**法定代表人:王久祥。
被告:京口区润峰超市,住所,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谏壁镇南街保公司)。
经营者:周荣伟。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洋河镇酿酒实业有限公司、京口区润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