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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县永玉日用品百货销售中心与佛山美瑞特贸易有限公司、吴海涛商标权权属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6民初63号
案件名称易县永玉日用品百货销售中心与佛山美瑞特贸易有限公司、吴海涛商标权权属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易县永玉日用品百货销售中心;佛山美瑞特贸易有限公司;吴海涛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民初63号原告:易县永玉日用品百货销售中心,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长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5N。

经营者:李永玉,该销售中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丽平、刘铁,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美瑞特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文华北路****之四/div>法定代表人:吴海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吴海涛,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原告易县永玉日用品百货销售中心诉被告佛山美瑞特贸易有限公司、吴海涛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易县永玉日用品百货销售中心于2019年5月30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县永玉日用品百货销售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县永玉日用品百货销售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计437.5元,由原告易县永玉日用品百货销售中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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