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17号 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国际商贸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顾海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宜明,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爵嘉家具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劳动路**201div> 法定代表人:郑顺清。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爵嘉家具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苏州爵嘉家具有限公司赔偿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