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2095号之二 原告:台州市欧威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后窑村**。
法定代表人:黄敏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同林鸟家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辛章办事处辛章二村辛胜路南侧/div> 法定代表人:王锋,该公司经理。
原告台州市欧威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同林鸟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台州市欧威家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台州市欧威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台州市欧威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