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4754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金,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瑞乐医药有限公司深圳民昌分店,经营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太兴街**103、104。
负责人:张远文。
被告:广东瑞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大康社区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张远文。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瑞乐医药有限公司深圳民昌分店、广东瑞乐医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