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2民初7号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产业集聚区城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常某。
被告:南郊中隆盛小邓袜子经销部,住所地平城区云中商贸物流园区义乌小商品城******。
主要责任人:邓建荣,男,住平城区云中商贸物流园区义乌小商品城******。
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郊中隆盛小邓袜子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0元,减半收取计900.0元,由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