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海市海澄景城彩砖预制品厂,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海澄镇下尾街。
经营者:陈清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四方如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路****。
法定代表人:王行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平江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世峰,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龙海市海澄景城彩砖预制品厂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四方如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初1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龙海市海澄景城彩砖预制品厂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龙海市海澄景城彩砖预制品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海市海澄景城彩砖预制品厂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