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5号申请人:河南佐今明大药房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华兰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东,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佐今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华兰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国生。
申请人河南佐今明大药房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佐今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河南佐今明大药房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案涉第13560618号、第13451651号商标,并以其名下的号牌为豫G×××**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一辆、号牌为豫G×××**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佐今明大药房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河南佐今明大药房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豫G×××**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号牌为豫G×××**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
二、查封佐今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第13560618号、第13451651号注册商标。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佐今明大药房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