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知民终1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国帝露家居发展有限公司(AMERICADILUHOMEDEVELOPMENTCO.,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道**凯途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丽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华,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君客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经济开发区崇安路**。
法定代表人:汪雷,执行董事。
上诉人美国帝露家居发展有限公司(AMERICADILUHOMEDEVELOPMENTCO.,LIMITED,以下简称美国帝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君客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24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9年3月18日,美国帝露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美国帝露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美国帝露家居发展有限公司(AMERICADILUHOMEDEVELOPMENTCO.,LIMITED)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