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519号原告:杭州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城区中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吴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威群,广东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晓蓉,广东慧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佳泽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东鸿基中路**的深圳市义乌小商品批发城******铺位>法定代表人:李桂民。
被告:李桂民,男,汉族,1978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淮阳县。
原告杭州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佳泽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李桂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130122119.3、名称:钻石吊坠(凤求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