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26083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6。
法定代表人孙亚芳。
被告深圳市新晶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铁岗水库星宏科技园****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MA5EFHWC9T。
法定代表人张娟娟。
被告张娟娟,户籍地河南省西平县,被告郑艺博,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新晶艺电子有限公司、张娟娟、郑艺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新晶艺电子有限公司、张娟娟、郑艺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