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28号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祥,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中区木渎洋发便利店,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中山东路******。
经营者:肖良清。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中区木渎洋发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原诉讼请求第3项为“判决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律师费及合理支出1万元”。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以须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