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01执419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大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志光。
被执行人:平乡县天驰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河古庙镇东河古庙村新兴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姚少伟。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乡县天驰自行车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粤73民初39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平乡县天驰自行车有限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人民币50000元。
因被执行人平乡县天驰自行车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同时还委托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平乡县天驰自行车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姚少伟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2019年5月29日,本院通过短信平台,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粤01执4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