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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申鑫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14号
案件名称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申鑫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申鑫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4号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申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外环路88号北方汽配城C区2号。

法定代表人:赵宏良,该公司经理。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申鑫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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