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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苍南县臣安工艺品厂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81民初5173号
案件名称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苍南县臣安工艺品厂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苍南县臣安工艺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5173号 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臣安工艺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

投资人:陈绍登,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臣安工艺品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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