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6593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永杰委托代理人周芬,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子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福鑫百货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大浪九区119栋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谢春红。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福鑫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被告住所地为龙华新区,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