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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荣华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223执208号
案件名称艾荣华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艾荣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223执208号被执行人:艾荣华,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被执行人艾荣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湘0223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艾荣华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并处罚80000元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2019年1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艾荣华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于2019年1月17日、2019年5月22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已查明被执行人艾荣华仅有少额银行存款。

被执行人艾荣华工商无登记,证券市场无账户。

被执行人艾荣华在车辆管理所登记有车牌号为湘B×××××奥迪牌车辆一辆,因车辆暂未找到,本案暂时无法处置。

2019年5月16日,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艾荣华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艾荣华无房产登记信息。

2019年5月16日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艾荣华的公积金及各种理财产品的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19年5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艾荣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5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80000元。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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