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3533号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海滨,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从虎,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受理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从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