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5329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锋婷超市,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后宅街道何界村北站四区127幢1号。
经营者:吴泽锋,男,199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告:义乌市稠城群益日用百货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副食品市场一楼一街161-162号。
经营者:王信洪,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汪明,浙江万申佳(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锋婷超市、义乌市稠城群益日用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