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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无锡市九泰合商贸有限公司与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慈溪市侃迅电器厂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民初1437号
案件名称1437无锡市九泰合商贸有限公司与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慈溪市侃迅电器厂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市九泰合商贸有限公司;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慈溪市侃迅电器厂;余姚市昕尔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437号原告:无锡市九泰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城南路208号3号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曹宸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波,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1362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玉祥,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琴,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侃迅电器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高桥村四塘江路170弄1号。

经营者:岑旺洲,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贻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余姚市昕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凤山街道蜀山村大河大闸西43号。

法定代表人:陈欣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贻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无锡市九泰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慈溪市侃迅电器厂、余姚市昕尔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无锡市九泰合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无锡市九泰合商贸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九泰合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14008元,减半收取7004元,由原告无锡市九泰合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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