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507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卢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谯城区朗诺手机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谯城区朗诺手机经营部。
经营者:任飘飘,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亳州市谯城区朗诺手机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简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