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0民初945号之二 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泰隆街1288-2号台州国际塑料城3楼南区326A。
法定代表人:陈丽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灵见、何良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蒙莹,女,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代理人:钱航,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叶蒙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