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知民初15号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沃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合,山东元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新华区鑫顺德发汽车修理配件门市部,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海河东路北侧华隆汽配城4排13号。
经营者:刘萍。
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沧州市新华区鑫顺德发汽车修理配件门市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被告承诺停止销售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为由,于201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