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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北京富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0105民初29026号
案件名称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北京富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富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宜生无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京0105民初29026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富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外馆东街51号凯景铭座三层310-311室。

法定代表人:孙金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丹,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霞,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宜生无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外馆东街51号柳清居小区内凯景铭座大厦3层315-318室。

法定代表人:孙金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韵,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霞,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富侨控股公司)与被告北京富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富侨健康公司)、被告北京宜生无忧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宜生无忧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富侨控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王斌,富侨健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丹、王新霞,宜生无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韵、王新霞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侨控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富侨健康公司、宜生无忧公司(简称富侨健康公司等二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我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商标、第5054170号“富侨足道”商标,第3959241号“富侨”商标,拆除店内带有“富侨”“富桥”“富侨足道”等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店招、门头,并禁止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上述标识;

2.判令富侨健康公司更改企业名称,更改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富侨”等相同、近似字样及标识;3.判令富侨健康公司等二被告共同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955000元以及维权支出45000元(含律师费40000元、公证费3000元及其他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2000元)。

事实和理由:我方最初成立于1998年7月,一直从事足疗保健行业,系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商标、第5054170号“富侨足道”商标,第3959241号“富侨”商标的权利人。

我方经过多年经营已经成为足疗保健领域的第一品牌,富侨及富侨相关标志已经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

富侨健康公司等二被告未经我方授权,在其共同经营的营业场所店面招牌、价目表、定位卡等处以及大众点评网的商户名称中使用“富侨足道”字样,侵害我方商标权;

富侨健康公司的企业名称中含有我方注册商标,会导致公众混淆误认。

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富侨健康公司辩称,我公司未实际开展经营,仅在原告公证当天将pos机借给了宜生无忧公司使用,提供服务和开具发票的都是宜生无忧公司。

大众点评网的信息也不是我公司发布的。

因此,我公司不是适格的被告。

此外,我公司企业名称自2011年经工商部门核准注册,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同意变更企业名称。

请求法院驳回富侨控股公司的诉讼请求。

宜生无忧公司辩称,我公司原名叫北京郭氏富侨洗浴有限公司,是由涉案商标的原注册人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重庆富侨公司)的副总经理叶元美设立,叶元美同时还是重庆富侨公司股东之一郭家富的妻子。

因此,我公司自成立之初就开始使用涉案商标,先于富侨控股公司获得权利。

2009年我公司发生股权变动,肖雯接手继续经营,郭家富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确认肖雯拥有对富侨和家富富侨商标在北京地区的永久使用权。

因此,我公司使用涉案商标是经过授权的,不存在侵权行为。

退一步讲,即使法院认定我公司侵犯了富侨控股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我公司也没有侵权的恶意,仅停止使用即可,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1,重庆富侨公司注册成立,胡芝容任法定代表人,股东包括胡芝容、郭家荣、郭家富、郭家贵、叶元兰。

其中,郭家荣、郭家富、郭家贵系兄弟关系,胡芝容与郭家荣为夫妻关系,郭家富与叶元兰曾为夫妻关系。

2010年,重庆富侨公司发生股权变动,胡芝容、郭川华为股东,郭家荣、郭家富、郭家贵、叶元兰均不再持股。

2011年10月,富侨控股公司注册成立,胡芝容任法定代表人。

2002年11月7日,重庆富侨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按摩、保健、公共保健浴室、理疗、美容院、蒸汽浴室等。

2006年12月7日、2009年11月14日,重庆富侨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分别注册了第3959241号“富侨”及第5054170号“富侨足道FUQIAOZUDAO”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4类按摩、保健、理疗、公共卫生浴、美容院等。

2012年8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前述三件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富侨控股公司。

现三件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2004年、2007年、2010年,重庆富侨公司的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商标三次被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重庆市著名商标。

2014年9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富侨控股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42类按摩、保健服务上的“富侨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7年12月5日,公证人员及厦门市光法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到北京市朝阳区外馆东街51号标有“富侨足道”的场所,在该场所内预定消费项目一个,支付人民币188元,取得POS机签购单一张、订位卡一张及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并对场所进行拍照等。

签购单上载明商户名称为富侨健康公司,发票由北京郭氏富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照片显示该场所门头招牌、楼梯、价目表、项目手册、定位卡上均使用了“富侨足道”标识。

2018年2月,大众点评网中有名为“富侨足道(外观斜街)”的店铺信息,网友点评357条。

富侨控股公司据此主张二被告侵权规模大,非法获利情节严重。

为证明二被告侵权行为造成的可预估损失巨大,富侨控股公司提交了重庆富侨公司(甲方)与案外人游天军(乙方)、王振东(乙方)分别签订的《连锁加盟合同书》以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上述合同载明,甲方许可乙方在第42类按摩服务上使用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商标,许可性质为普通许可,许可使用费为20万元,许可使用期限为伍年。

查,2004年2月,北京郭氏富侨洗浴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叶元美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包括叶元美、尹启开、郭金全。

2005年,肖雯入股北京郭氏富侨洗浴有限公司。

2007年,叶元美、尹启开将其持有的北京郭氏富侨洗浴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给重庆家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2009年,重庆家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北京郭氏富侨洗浴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给肖雯,同时授权肖雯对富侨和家富富侨品牌在北京地区的永久使用权。

2014年,北京郭氏富侨洗浴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郭氏富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018年5月,再次更名为北京宜生无忧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二。

宜生无忧公司为证明其有权使用“富侨”品牌,提出两点理由:其一,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叶元美与郭家富系夫妻关系,公司成立之初的实际控制人就是郭家富,郭家富系涉案商标注册者重庆富侨公司的原股东,同时系重庆家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控制人,有权使用“富侨”商标。

其二,该公司自成立开始,就在北京市朝阳区外馆东街51号柳清居小区内凯景铭座大厦3层经营足疗保健服务,其门头招牌和店内均使用有“富侨”字样,开业之初郭家富、郭家贵等人均曾到场。

为此,其提交了工商档案、照片等证据材料。

富侨控股公司对其主张不予认可。

2011年5月,富侨健康公司注册成立,地址与宜生无忧公司邻近,法定代表人相同。

审理中,富侨健康公司为证明其未参与“富侨足道(外观斜街)”店铺的经营,提交其2016、2017年度纳税申报表,显示纳税额均为零。

富侨控股公司对其主张及证据均不认可。

另查,富侨控股公司主张其为本案支付律师费40000元、公证费3000元及其他开支2000元。

为此提交律师费、公证费发票。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工商档案、网页打印件、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富侨控股公司经受让取得了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指定颜色)、第3959241号“富侨”及第5054170号“富侨足道FUQIAOZUDAO”商标,享有三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有权对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富侨足道(外观斜街)”在门头招牌、楼梯、价目表、项目手册、定位卡上均使用了“富侨足道”标识,并以“富侨足道(外观斜街)”为商铺名称在大众点评网发布信息,其上述使用行为均可以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上述使用中的“富侨足道”字样与富侨控股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3959241号“富侨”商标的文字相同,与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指定颜色)商标、第5054170号“富侨足道FUQIAOZUDAO”商标近似,且其使用范围与涉案商标的核定服务范围相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综上,“富侨足道(外观斜街)”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富侨控股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宜生无忧公司系“富侨足道(外观斜街)”的经营者,富侨健康公司地址邻近,法定代表人相同,且在该足疗店经营中提供POS机刷卡使用,因此亦参与了实际经营,应当与宜生无忧公司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

关于富侨健康公司抗辩其未参与“富侨足道(外观斜街)”经营,不属于本案适格被告一节,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宜生无忧公司提出其有权使用“富侨”商标一节,其一,郭家富虽然曾是重庆富侨公司的股东,但重庆富侨公司与郭家富系两个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郭家富无权在重庆富侨公司的经营之外、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而使用涉案商标;

其二,宜生无忧公司成立于2004年,涉案商标最早注册于2002年,故其在先使用抗辩不能成立。

此外,富侨健康公司的企业名称中完整包含了富侨控股公司的注册商标“富侨”字样,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应当予以纠正。

富侨健康公司关于其企业名称系合法注册故不存在侵权之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富侨健康公司与宜生无忧公司实施了侵害富侨控股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富侨健康公司使用“富侨”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并变更企业名称的责任。

关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因富侨控股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二被告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二被告的侵权获益,故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二被告主观过错程度及经营时间、规模等情节,参考原告方就涉案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相关许可使用费,酌情确定二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关于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合理支出,本院将结合律师出庭、公证、举证等情况,考虑发生费用的合理性、必要性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富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宜生无忧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犯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北京富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富侨”字样;

三、被告北京富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宜生无忧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及合理支出10000元;

四、驳回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富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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