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4294号 原告:上海迪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168弄6号610室。
法定代表人:周信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辉,上海协力(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婷婷,上海协力(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哈吉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新航居民区256号。
法定代表人:金鑫。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上海迪睿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诸暨哈吉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上海迪睿服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迪睿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