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民初503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安市友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新华大街广场对面。
法定代表人:王普霖,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安市武安镇友邦中兴通讯器材门市,经营场所: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中兴路,经营者马娜。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安市友邦商贸有限公司、武安市武安镇友邦中兴通讯器材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武安市武安镇友邦中兴通讯器材门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安市武安镇友邦中兴通讯器材门市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