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鲁01执347号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聊城市东昌府区汇沣副食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1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确认:一、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汇沣副食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包装箱(核桃乳精品型)”(专利号:ZL201230393601.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汇沣副食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共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汇沣副食部负担。
因聊城市东昌府区汇沣副食部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强制执行,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汇沣副食部银行存款53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
2019年5月5日,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放弃对剩余标的执行,并申请本院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1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