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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与东海县虞美人珠宝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4590号
案件名称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与东海县虞美人珠宝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东海县虞美人珠宝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590号 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丹山村青云一街2号201。

法定代表人:赖家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娟,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虞美人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幸福北路166号新城水榭花都6-1号。

法定代表人:徐国胜。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东海县虞美人珠宝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娟,被告东海县虞美人珠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国胜,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到庭参加诉讼。

2019年5月8日,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10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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