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590号 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丹山村青云一街2号201。
法定代表人:赖家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娟,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虞美人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幸福北路166号新城水榭花都6-1号。
法定代表人:徐国胜。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东海县虞美人珠宝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娟,被告东海县虞美人珠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国胜,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到庭参加诉讼。
2019年5月8日,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10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