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民终4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高新区醇逅咖啡馆(原西安市高新区杂咖里西餐厅),经营场所:西安市高新区都市之门D座第2幢1单元1层10111号房。
经营者:董学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华侨城东部工业区B2栋4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华宾,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西安市高新区醇逅咖啡馆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西安市高新区醇逅咖啡馆以其与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并执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西安市高新区醇逅咖啡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市高新区醇逅咖啡馆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西安市高新区醇逅咖啡馆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