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625号 原告: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世融商业中心2幢2001室。
法定代表人:高春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岳林,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袁,女,199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原告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邹袁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樊 坤 审判员 张宏强 审判员 汪 寒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朱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