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662号原告:莫小银,女,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邹区熠美照明电器销售中心,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前王村(邹区灯具城东区七幢22、24号。
经营者:陈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羊峰,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莫小银与被告钟楼区邹区熠美照明电器销售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立案。
原告莫小银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莫小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小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莫小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