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710号 原告:固瑞克流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冰克路500号2幢A室B12部位。
法定代表人:安德鲁·道格拉斯·拉鲁(ANDREWDOUGLASLAREW),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慧芳,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欧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总部中心金松大厦23楼第11-15间。
法定代表人:高远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国兵,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峰,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固瑞克流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欧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
2019年5月17日,原告固瑞克流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固瑞克流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固瑞克流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固瑞克流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固瑞克流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