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民初182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溪市汤海松副食品商店,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兰江街道辅仁路87号。
经营者:汤海松。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市汤海松副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