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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好尔康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好思威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947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好尔康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好思威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好尔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好思威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9477号原告深圳市好尔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深圳市名优工业产品展示采购中心B座1区二楼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赖明华。

委托代理人叶刚,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单溪杰,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好思威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第三工业区中亭北路32号新宝益工贸大厦1栋二期5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邹军。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好尔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好思威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好尔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人民币2396元,本院退回人民币2371元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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