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6013号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宛平南路200号2楼。
法定代表人:铃木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焕承,浙江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家美,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义乌市成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城中北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徐镜忠。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义乌市成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