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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鲁班工具厂、合肥久淘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终2084号
案件名称永康市鲁班工具厂、合肥久淘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康市鲁班工具厂;合肥久淘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终20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康市鲁班工具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花港路6号2幢。

法定代表人:李华,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久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凤台路北银河新城8-601。

法定代表人:熊雷振。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上诉人永康市鲁班工具厂因与被上诉人合肥久淘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11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康市鲁班工具厂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永康市鲁班工具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康市鲁班工具厂撤回上诉。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1114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上诉人永康市鲁班工具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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