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7628号 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310号F东2-E234室。
法定代表人:龚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妍媚,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庆天,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杭州启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振华路206号西港新界B1号楼二层204室。
法定代表人:应晓天。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庆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杭州启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